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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地方行政体制在对元代行省制度损益变革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三司体制为主体的地方制度。随着明代政治形势的变化,三司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权力协调不一致,办事能力、办事效率不高,运作速度不灵敏等问题,督抚制度应运而生。明代设置督抚,主要是弥补三司制的不足,使得中央更好的监察地方这一角度着手的。但督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到地方日常事务的处理问题,这样使得督抚制度日益完善,逐渐其权力超过三司,成为地方三司长官的上级,并逐渐形成地方特色,具有地方长官的职能。巡抚和总督具有地方官的特点,使其成为明代中后期联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纽带,并成为明代行省制度改革后新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模式。文章从明代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入手,深入探讨了督抚制度从萌芽、发展到演变成熟的过程,分析其职权范围,探寻其逐渐地方官化的特点,论述了督抚制度对明代政治的影响和作用,阐明督抚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明代三司分治体制的不足,探索明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