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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变革或者转型基本已成为定局。但是,如何变革是我国刑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最新发展趋势来看,直接引进德国、日本的犯罪论的观点似乎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如此,这种观点仍有诸多不妥之处。我们的研究主要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我们以作为德国、日本的犯罪论基石之一的不法理论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相关的刑法理论,主要通过逆向研究法,从刑法哲学的层次上对不法及其理论展开系统、全面探究。这种尝试性的研究涵盖了不法的概念,认识与评价不法的方法论,不法的本质,不法的存在形式,不法的构造,不法的运行等。通过这种基础性的研究,我们试图揭示出认识和评价犯罪的一般规律和原理,从而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变革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从而使第三条道路成为可能。不法与法具有天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不法非法的反面,而是法中的否定性内容。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对不法进行了界定,即法中不被许可的行为。在刑法领域中,作为犯罪论体系范畴的不法为构成要件限定为刑事不法,在实质上仍然等同于犯罪。作为犯罪论基础范畴的不法也等同于犯罪。尽管这两种不法都等同于犯罪,但不法理论并不等同于犯罪理论。关于认识和评价不法的方法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之争。其中,客观不法论占据主导地位,但其存在一些问题。科学地认识和评价不法,需要全面认识法的性质,合理处理行为与行为人的关系,分清不同层次上的不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范围内。尽管不法的本质在总体上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但它也是一个存在论的问题。基于规范与利益的密切关系,“物的不法论”中的法益侵害说与“人的不法论”中的规范违反说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都能够对不法本质做出合理的阐释。但在犯罪论的层次上,由于更容易控制在刑法解释学的范围内,因此法益侵害说更为合适。形式不法论(形式违法性论)与实质不法论(实质违法性论)即涉及不法的本质问题,又涉及如何认识和评价不法的方法问题,实际上是关于不法存在形式的理论。对于不法存在形式,需要从两个层次上来认识和理解。第一个层次是静态层次。第二个层次是动态层次。在静态上,不法应表现为不法要素体系。在动态上,不法表现为形式不法与实质不法的统一。不法构造体系或不法要素体系是一个阐释不法或者关于不法评价标准的体系。需要区分不法评价标准体系与不法评价体系。在进行行为构造分析、不法要素确定后,我们把不法评价体系分为两大部分,一大部分是行为侧上的不法要素,另一大部分是环境侧上的不法要素。前者又包括客观不法要素与主观不法要素。不法评价体系是一个关于不法评价的内容和过程、方式、方法与步骤等的运行体系。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性质上不是一个不法评价体系,而德国、日本犯罪论中的犯罪成立体系在性质上更倾向于一个不法评价体系。基于对不法评价体系化的原则,通过对刑法规范符合性判断的形式与实质细化,我们建立了一个初步的不法评价体系。我们对不法及其理论的研究只是一个开始,其中很多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故称为刑法中的不法原理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