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自1986年恢复以来,对建设廉洁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监察理论的要求,特别是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面前,还存在规范性不强、法律规定与实践脱节、依政策监察等问题。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和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监察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在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作用发挥等方面,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与国外行政监察制度的比较和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分析、法理分析,针对现行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改进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见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专门行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纠举惩戒的一种活动。行政监察的实质是行政系统内权力间、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为预防和避免行政权的消极作用和负值的滋生,最大的优化和实现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和正值。目前世界上有代表性、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制度、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制度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议会专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制度。瑞典法律赋予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主要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在贪污问题严重而又普遍的情况下,通过机制创新和坚决打击,快速、有效地遏制住其发展蔓延的趋势。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形成了肃贪倡廉的长效机制。廉署受到严密监督,保证廉署既要打击腐败又不得滥用职权。新加坡在教育、监督、防范与惩处等几方面的做法有其独到之处。开展全民教育,廉政从领导做起;建立了廉政监督网络;廉政建设实行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监察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萌芽于战国时期,建立于秦朝。唐朝台谏制度最有代表性。近代监察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是在吸收欧美议会监察制衡思想和继承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熔铸而成的。国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实行五院制。监察院依法行使弹劾权、审计权,可以弹劾总统、副总统,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建国后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和发展的过程。1993年以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方针,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但是,从《行政监察法》的职能定位和行政监督的理论、实践情况看,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还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一是行政监察职能的法律定位脱离反腐败实践,《行政监察法》以维护政令畅通为首要目的,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已将反腐倡廉作为主要任务。二是双重领导体制带来工作困难,形成了对同级政府领导无权监督,对平级部门监督畏首畏尾,对下级部门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三是对“两指”调查权的运用亟需规范,指定的时间、地点规定不明确,性质不明确,执行规定不明确,容易被曲解误用。四是司法救济渠道需要理顺,应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五是执法监察作用未充分发挥。六是效能监察工作进展缓慢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第二方面是组建独立、垂直领导、监审合一的国家监察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各地方设立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赋予监察机构审计权和更大的调查权。在这种大的改革之前,亟需操作的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监察制度:一是完善监察立法,促进监察工作本身的法制化;二是规范行政执法监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