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先买权的保障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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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先买权是我国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是对股权自由转让的限制方式之一。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的高效与快捷,股权转让作为公司筹集资本、改制重组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而为维护公司其他非转让股东的可期待利益以及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先买权制度应运而生。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如设想中那么完美,这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对该权利的规定过于简洁,使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争议点及缺陷,而往往转让股东或交易第三人利用该规则的模糊性而侵害非转让股东的权利。因此,本论文通过对主要争议进行剖析,通过回答如何对侵害先买权的情形进行救济,试图从立法方面的完善、公司制度上的补充以及司法上的救济三方面共同构建来为该权利制度的运行提供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以确保公司立法目的的实现。文章分为引言、正文与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股东先买权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本部分在分析了先买权法理及其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适用时存在的困境、公司章程对其不当限制或排除、以及股权的自由处分对先买权的侵害。论文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就先买权行使中的障碍予以阐述和分析,为该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提出最优的解决方式。其中,第二部分分析了先买权因立法上规则的模糊性导致其适用中的困境,明确了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的界定以及部分行使问题。第三部分则是以案例引入对利用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先买权情形的探讨,通过研究,笔者提出当要用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先买权的行使时应通过更严格的表决程序。同时,就如何利用公司章程弥补先买权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相关建议。论文第四部分则是对现实中存在的两种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一是转让人在其他股东主张先买权后终止其转让意思,二是股权的自由处分对该权利的侵害。针对此两种侵害行为,笔者就法律及司法救济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保护其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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