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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古已有之,而名称各异。新中国成立后的1979年《刑法》将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三种犯罪行为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并没有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专门加以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融合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个罪名,但是最高法院1997年12月关于刑法罪名的解释文件中,已经明确将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两种行为单独定罪。1970年香港公布的《盗窃罪条例》规定为“入屋犯法罪”和“严重入屋犯法罪”。1996年《澳门刑法典》分别以侵犯住所罪、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加重盗窃罪加以规定。1935年台湾地区现行《刑法典》将入住宅犯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故侵入,二是拒不退出。属于亲告罪。其他国家也多数对非法入室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多数规定有罚金刑,监禁刑处刑多数为二年以下。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历史回顾。从国内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古已有之,多数规定为“盗”并处以严厉刑罚,可以当场杀死。新中国成立后,非法侵入住宅罪自1979年以来被正式规定到《刑法》之中。港、澳、台地区刑事法律也对非法入室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外来看,非法入室犯罪也被多数国家所规定,尤其是美国规定了非法入室的标准。同时,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国外刑法对入室犯罪用刑较低,罚金刑较为常用,并且许多国家将其规定为亲告罪。第二章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非法侵入住宅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何谓住宅?不同法系和不同国家对住宅的含义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我国刑法中称之为“户”,与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住宅”同义。而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刑法学界形成了旧住宅权说、住宅平安权说、住宅平稳说和新住宅权说等理论观点。第三章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对“非法”与“侵入”的辨析、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方式探究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阻却事由等三个方面内容。其中的行为方式包括积极的非法侵入和消极的非法侵入两种,而阻却事由则包括法律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几个方面。第四章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完善。分别从明确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含义、亲告罪以及完善刑种和刑期设置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其中,将其设定为亲告罪体现了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最大尊重,而增设轻缓的刑种和降低刑期则体现了刑罚的谦抑精神,符合世界上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