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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蓬勃发展的今天,体育运动中的人身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风险性是体育运动的固有属性,如何解决体育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风险承担问题,如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选择了风险自负这一古老的抗辩事由适用于与体育伤害侵权领域。体育运动自身风险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都极大的契合了风险自负的适用要求,而风险自负在体育伤害侵权中的适用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活动和风险自负的特点决定了风险自负在体育伤害侵权中的适用有着内在必然性。风险自负在体育伤害侵权中的适用并不是无原则的,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本文试将风险自负本身的构成要件与体育伤害侵权的特殊性相结合,概述其适用的主客观要件作为判断的一般标准,并在具体的体育活动类型中加以说明,以解决实际中的特殊情况。虽然风险自负的地位不可忽视,但我国理论界对此理论的研究并不热衷,我国几位专家学者关于风险自负的立法草案也没有被《侵权责任法》采纳。《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些免责事由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国法律需要建立风险自负制度来适应社会的变化,满足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