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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殊的保护,就刑事司法而言,针对有不良行为或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定特殊的司法程序、规则和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这项制度,它不仅为具体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有效前提,同时也能为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确立适当的基点,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中为进一步准确、客观评价未成年人及其行为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的改革,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教育矫正和未来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独特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报告工作随之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有力推动了整个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纵观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许多地方就已经开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探索和尝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展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权保护、教育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了理论界、司法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我们在为社会调查制度所获得的成功和所取得的进步欣喜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不同地区在发展程度、资源和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具体设计和实践操作呈现出较大不同,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可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针对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本文将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起源、国内外的实践经验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方法和理论实际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比较国内外有关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经验,分析当前国内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寻求可实施方案。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述”。这部分主要从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着重讨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溯源和基本理论,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理念和发展变化进行基本解读。第二部分“外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经验和比较借鉴”。通过比较分析该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实施状况,比较和总结国外不同国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主要特点、实践经验,以对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一个重点,主要讨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制度的基本运行状况,着重从立法司法方面,分析立法滞后及立法缺陷以及由此引起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和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着重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重点讨论调查主体、调查程序、调查方式、配套措施设计、结案工作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