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文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草案中,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视听作品创作过程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是庞大的集体协同创作的过程,因此立法对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也做出了特殊的安排。不管是国外各国还是我国的立法选择,均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集中到制片者手中,只是立法模式不同。本文在分析这几种模式的优势和缺陷之后,认为将推定适用于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推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研究还属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因此,研究推定的内涵、制度功能以及在著作权法中适用的可行性,为视听作品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分配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对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以及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以下五部分内容对推定在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中的适用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本文的背景介绍,主要介绍了推定的概念、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概述,同时介绍了将推定作为研究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这一新的视角的原因,也即二者之间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比较法的考察。该部分主要分为两大体系分别进行介绍——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主要介绍了这两大体系的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的著作权保护背景、视听作品作者的认定以及著作权归属模式,并讨论了各种模式的特点及局限性,以及对我国的参考意义。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四种权利来源("法定转移"、"法定转让"、"法定"和"推定"),并分析这四种模式在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中适用的可能性。其次梳理了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推定规范,可知推定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还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最后结合推定的制度功能探讨推定在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中适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是推定在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中适用的现状及完善。从我国现行立法和著作权修订中的现状和缺陷入手,提出推定适用的理论基础,并提出推定在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中适用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