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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1权益的保护即是我国商法、经济法的关注焦点,又是一个全球性的立法难题。寻求合理有效的机制,是各国立法者努力的方向。即要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又彰显自治与效率,这是现代法治必须面对的二难选择。大股东作为有能力掌控上市公司的理性人,存在通过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来最大限度获取利益的条件和愿望。相对于大股东,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中小股东又是支撑市场的基础细胞。可以说,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支撑,他们的权益保障是不容忽视的。重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保护弱者的具体体现,也是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自2008年初至今,我国证券二级市场持续低迷,屡创新低,这固然与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全球经济局势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上市中小股东或者说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乃至中国的二级市场失去了信心。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上市申请时的财务数据作假、虚假信息披露等欺瞒手段误导中小投资者,变相地将其套牢。公司上市后,大股东通过控股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董事会的组建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甚至直接委派经理等管理人员,层层控制上市公司,将董事会及管理层作为其利益输送的合法工具。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关联交易、违规的对外担保等方式成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惯用手段,既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信任以及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大股东肆无忌惮的侵害中小股东的直接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并且缺乏合理的监督和问责,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要走出困局改变现状,必须从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法律体系两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