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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猛,形式多样,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加深。虽然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起步较晚,但中国内地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地区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都简称ECFA),就是基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并考虑中国两岸现实情况和WTO“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WTO相关规定的一种创新的区域一体化安排。
由于目前两岸关系的特殊性,ECFA法律性质,也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学术界对它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至今对其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意在通过对内地与港澳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都简称CEPA,其英文全称是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对比分析,和对台湾国际法律人格的实证分析来阐述ECFA的法律性质,从而更好地发挥ECFA的作用。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总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简要分析了ECFA签署的过程、背景、法律依据。从而能清晰的了解ECFA签署的来龙去脉,以及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第二章通过对CEPA与ECFA各个方面的对比分析,包括签署主体、签署的内容、法律依据等方面,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分析ECFA的法律性质。
第三章详细介绍了台湾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国际法上的一般承认理论和对台湾在国际社会中参与实践的实证分析来说明台湾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
第四章主要在第二、三章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国际法上的一般理论来分析说明ECFA是一种创新的未统一之前的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区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