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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确立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分担形态。我国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补充责任。侵权补充责任是数个损害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赔偿权利人负有赔偿义务,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处于第一顺位来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其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补充责任人将会承担赔偿责任,对剩余部分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情况来看,由于并没有补充责任制度,并且我国的侵权补充责任形态发展的时间也较短,相关的配套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使得在该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本文从补充责任的缘起出发,对补充责任的概念与性质、构成要件与适用规则以及诉讼与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缘起。在作为义务人之不作为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相竞合而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补充责任制度很好的解决了其责任分担问题。在比较法上,由于其他国家在解决这类问题上陷入了制度困境。这就有了确立补充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数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形态,解决了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时所面临的困境,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二部分主要是厘清补充责任的概念。明确“补充”二字的准确含义是界定补充责任的前提,主要包括程序上的补充和实体上的补充。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本文则通过引入了“风险责任”和“最终责任”这一对对立概念。由于补充责任人的不作为并不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力,所以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不需要承担最终责任,属于一种风险责任。第三部分主要对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其中重点探讨了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追偿权的有无。本文通过对作为义务的类型化分析,明确了哪些案件应该适用补充责任。通过对补充责任构成要件的逐条分析明确,加上适用补充责任时不可忽视的免责事由,形成了完整的补充责任归责体系。文章运用了法经济学的论证模型,阐述了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学界对补充责任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观点不一,本文坚持补充责任人享有完全的追偿权。分别从补充责任自身的逻辑周延性、补充责任的性质、法经济学等三个不同层面进行阐释。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与执行。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属于牵连的必要共同诉讼,受害人的请求权有不同实现的途径。执行是保障受害人利益的最后关卡,补充责任执行过程中要坚持执行顺序与执行穷尽原则并充分保障补充责任人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