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主义中立性的批判——拉兹自由主义至善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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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为自由主义,它的主旨是在个人和国家关系之间限制国家干涉公民的自由,从而追寻所谓“中立性原则”。对此提出挑战的则是社群主义,它认为自由主义以一种冷漠的或者充满敌意的态度来看待群体文化的集团权利,是一种“反至善主义”。在当代自由主义者中,虽然罗尔斯和诺奇克在理论论证上有诸多尖锐对立,但均持“反至善主义”的立场:个人应该追求善观念和道德理想,至于就促进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而言,政府在此应该保持中立。这就是说,国家不应该奖惩或褒贬特定的好生活观念,而应该在各种不同的和潜在冲突的善观念之间提供一个中立的框架。   约瑟夫·拉兹则批判“反至善主义”的社群主义激进阐释,试图探索一条不同于诺奇克和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即介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的“自由主义至善论”道路。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洛克的宽容思想、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以及康德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的分析,以探索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的理论背景。由于共同体观念的解体、公共领域的逐渐丧失,人们愈加需要私人领域来满足自我的善观念,愈加需要自由主义权利框架来保护个人幸福。因此,中立性强调公共领域对人们的善观念应该保持中立,允许私人领域享有独特的善观念。而多元主义的产生与发展也诱使自由主义探寻中立性原则,来解决自由主义所带来的道德困境问题。   第二部分对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的基本概念加以辨析。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寻求何种生活方式,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有义务去倡导或有目的去指引呢?如去倡导和指引即被称之为至善论国家,反之则被称之为中立性国家。自由主义思想即含有中立性原则,那么何为中立性原则?中立性何以可能?有何种中立性形式?本部分将从保持中立的主体:国家或调整政治生活的正义原则,以辩护的中立来理解中立性原则,并把这种中立性作为国家行动的理由。在中立性形式中,诺奇克认为国家政治行为即是促进美好理想或使得个人追求美好的理想,并通过把权利原则作为边际约束原则来对国家和个人行动做出约束,以此论证权利成为国家中立的理由;罗尔斯则认为政府行为就是要确保所有人在追求善理想及好生活中拥有平等的能力,以此用公平的正义理论来对中立性加以解释。   第三部分是拉兹对诺奇克和罗尔斯反至善主义者的中立的政治关心和排除理想的批判,并论证中立性政治是不可能的及排除理想是错误的。“中立的政治关心”即要求国家去帮助或者阻碍不同的生活理想,使之达到平等的程度,这种政治行为也称之为后果的中立性;“排除理想”即允许政府行为有助于某些生活方式,但否定政府使某些生活方式凌驾于其他生活方式之上而采取行动,这种政策被称之为辩护的中立性。本部分认为诺奇克的最低限度国家是不合理的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的不恰当的;对排除理想认为美好生活理想本身是有价值的,但政府由此来促进或阻碍将是不合法的这一结论进行批评,由此引出拉兹自由主义至善论合理性观点。   第四部分阐发拉兹针对反至善主义对政府权力的担心而提出的自主性的至善论理论,来消解他们的顾虑。反至善主义因为担心政府强制干预个人自由而提出强制适当,让政府促进个人自主和自由、提高道德和善观念,以一种至善主义自律的观念来阐释自主原则。因为自主原则允许政府促进有价值的善,摒弃“消极自由”,以确保达到“积极自由”,以此来实现个人真正意义上的康乐。当然,拉兹所提倡集体善有异于社群主义,即强调个人的自主并要实现价值多元主义,而非达到广泛的共同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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