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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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有关数字遗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数字遗产的价值属性也就日益凸显出来,所以,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也是目前产生的新问题。在研究上,首先有必要对数字财产的定义进行讨论。因为对于财产所包括的内容,不应只停留在传统财产的表面,对于其他财产性权益也可以囊括其中,而数字遗产也是符合财产的特征的,所以简要来说,数字财产中可以合法的部分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数字财产虽然是存在于无形的虚拟空间当中,但是数字财产实际上是存在的,现今不少国家都在数字财产和数字遗产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关于“数字财产”和“数字遗产”的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如果按照传统遗产的概念来理解数字遗产,那么关于数字遗产的保护也会出现漏洞。然而,在关于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上,存在理论争议。当今我国关于数字遗产的立法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和实践上没有准确的依据。如果用传统的法律适用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可能又会使得数字遗产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数字遗产的相关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数字遗产的研究上并不滞后。关于数字遗产的概念,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可以先分析数字财产,然后与耳熟能详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比较。网络虚拟财产更具有网络属性和交易性,但数字财产并不都是可以交易的,还包括了不可交易的具有精神层面的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只是数字财产中的这一种。数字财产是存储在计算机中或者云中,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能够被人类支配或者交换的稀缺性财产,其中包括了网络虚拟财产。至于数字遗产,并不是所有的数字财产都可以转变为数字遗产。数字遗产的内涵包括广义的数字遗产和狭义的数字遗产。所谓广义的数字遗产,包括存储在一定载体中的信息、数据库及以数据表现状态呈现的相关文献资料、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甚至可能互联网也包括在其中,范围很广。至于狭义的数字遗产,意思是在被继承人发生死亡后,其留下来的需要依附互联网的接入才可以使用的个人网络财产,不仅具有经济层面的交易价值,还具有精神层面的情感价值。其中不但包括了虚拟财产,账号型数字财产和创作型数字财产也在其中。本文主要从狭义的方面进行出发,但也会与广义的数字遗产相联系。在数字遗产的立法与实践上,尤其是美国,关于数字财产和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立法比较先进。其中《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美国首个涉及到数字资产和继承方面的特地立法,规定较详细,打开了数字资产相关立法的大门。而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数字遗产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上,例如,关于《继承法》的修正案建议稿,其中提到遗产的包括存在于互联网内的虚拟财产。淘宝更是在数字遗产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将“因继承造成店铺过户的受理原则”用于解决淘宝网点继承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有助于我国数字遗产制度的构建。首先必须要将“数字遗产”纳入《继承法》的遗产范围,承认数字遗产属于遗产的一种。在数字遗产继承的时间问题上,首先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曾经做出过相应的意思表示。对于数字遗产继承与接受的方式,应坚持自愿与效率的原则。对于涉及到隐私权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是关系到个人隐私的,不应当纳入遗产的范围当中,但是如果关系到共同隐私的,继承人的范围应定位为涉及到这些共同隐私的人员。除此之外,还涉及到网络运营商的附随义务与保障义务,针对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要有保密承诺;对待网络安全,应及时修补漏洞等等。在我国数字遗产继承纠纷的司法应对上,数字遗产的价值评估问题会影响到具体的遗产分割,应建立数字遗产价值评估体系,可以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运营商或数字遗产价值评估机构来对价值进行衡量。对于数字遗产继承的主体,虚拟主体不应当在其中,网络用户是否实名注册会影响主体的判断。在具体的遗产分割上,人格利益型遗产要根据被继承人的遗愿或该账号内容的最密切利益联系人确定继承人,财产利益型遗产可以采取协商、拍卖等方式。数字遗产继承也会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笔者认为除了从人格利益型遗产和财产利益型遗产出发外,还可以引入继承人旷缺制度,即确定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从而保证数字遗产的安全。最后,还可以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给实务裁判提供借鉴。总体而言,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在当今世界已经变得愈发重要,因此在处理上应当得到重视,通过相关的制度构建,让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得到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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