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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阐述的核心内容可以用一个关键词表示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这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是法律赋予相关责任人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不同于民法中侵权损害赔偿,要按照过错全部或部分的承担责任,而是规定责任人能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限度之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限制。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特殊性,而使得该制度一直是伴随着责任人的极力推崇与受损人的不断反对,这两种极端对立的声音而发展、壮大,并逐步被各个航运大国所接受。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这也促使海洋运输成为我国广为采用的运输方式,并逐步确立我国海运大国的地位。随之产生的就是海洋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海事损失赔偿问题,中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本人在阅读了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并查阅了中外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面的文章的基础上,结合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渤海湾漏油事故这两起典型案例,来进行观点阐述。本文分析了中国《海商法》中有关责任限制主体、责任限制范围、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及丧失、责任限额、责任限制的程序等几方面的规定,针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结合案例或是国际公约及他国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浅显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