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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随着中国法制进程速度的加快,协议管辖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将纠纷交由自己认为合适的法院而非法律规定的法院是当事人的殷切期望。协议管辖制度是一项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制度,因为协议管辖制度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而且体现出当事人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的协议管辖制度,符合中国公民越来越强的权利意识。纵然立法者在协议管辖制度建立之后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学界的学者们也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和探索,但仍不能认为现有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作者在阅读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有关协议管辖的案例时,发现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协议管辖的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对于当事人在一个合同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时诉讼管辖的效力如何?仲裁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无效。而对于诉讼管辖的效力则产生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具有可分性,仲裁管辖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的效力,但有的法院则对此问题持相反意见,因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同一问题不同判决的问题。同时,对于当事人既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又对级别管辖作出约定,但级别管辖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管辖协议的效力该如何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管辖协议一旦违反级别管辖则确定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管辖协议仅仅违反级别管辖不宜直接认定其管辖协议无效,可以认可其地域管辖的效力。上述问题都是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问题,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该案例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自己的思路,以期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本文从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从问题的发现到问题的解决。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案情、案件经过了几审以及每一审级法院对该案所持的观点、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这些内容。第二部分:协议管辖的理论介绍,因为本文所发现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因此对于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相关的理论知识;第三部分:对第一部分的案件联系第二部分的理论知识作出分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第四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上述问题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