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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形下,环保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将环评法二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生产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一项完全独立于环评的环保法律制度。一个依法完成环评但仍然存在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并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而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能够改进预测方法、验证环保设计成果、落实环保法律并降低环境风险。依据后评价启动的原因可将其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种,主动的后评价发生在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的“正常运行”阶段,此处的“正常运行”需要测算运行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被动的后评价则由环保部门在必要时责令开展。所有环评文件都应适用后评价,而不应将适用后评价的环评文件限定为环评报告书。整个后评价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公众参与阶段与后评价文件的编制与备案阶段。我们通过环保执法与违反后评价的法律责任来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