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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制度自罗马法时期已有所萌芽。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时期,罗马法成为所有拉丁民族和日耳曼民族的共同法。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开始体现于各国的民法典中,优先购买权制度也逐渐为各国立法所接受。然而,优先购买权制度尽管有着较长的发展史,各国的相关规定也越来越详尽,但是针对该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不见有所厘清。笔者抓住有关优先购买权的一些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对之提出个人观点,始成一篇较具全面性和系统性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论文。文中笔者也通过考察各国的相关立法例,并结合我国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对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立法提出建议。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行文三万余字。第一章从比较法上考察了许多国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其中着重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先买权制度立法,以及法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拟通过这种比较研究为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立提供路径选择。同时,此章也详细介绍了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发展史,并比较了该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功能。第二章从理论上探讨了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购买权的定义、性质、成立与行使等。笔者在分析讨论优先购买权定义的基础上,用了相当多的笔墨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为优先购买权为一种形成权,优先购买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既能引起其与出卖人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发生。该部分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并未止步于简单罗列有关优先购买权性质的不同学说,而是在此基础上以较严密的逻辑分析了各学说的正误,提出完善的理论。针对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物权效力说与债权效力说,笔者通过深层次剖析德国法有关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具体为德国法对优先购买权所作的物权先买权与债权先买权的分类)认为,真正值得讨论的是优先购买权是否应该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并指出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性决定于该权利的公示性。在紧密结合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前提下,作者继而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时间,权利的行使期限和除斥期间,以及其在拍卖程序中的能否被行使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三章具体介绍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出我国对两种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欠缺,提出了对次承租人及共有物分割之后的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意见。另外,笔者也看到了被多数学者所忽视的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关系问题,并对之进行了分析论述,认为两种制度并不相互排斥,均有其存在的价值。第四章集中讨论了多个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情况,并针对各种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此部分重点讨论了按份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关系,指出两种优先购买权由于标的物及产生时间的差异,不可能发生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