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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这一制度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造成了土地闲置和浪费,限制了农民的融资手段,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延缓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立法的研究对于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科学立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第二章为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反思及比较考察;第三章为改革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理论障碍;第四章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重构;第五章为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重庆市“农村宅基地换城市住房”的实验进行评析。在第一章,首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事实上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生存保障性、物权性等法律属性;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进行了释义,而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第二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立法现状并进行了评价,本文认为,众多法律法规都含糊不清,《物权法》也是选择避而不谈,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以后的改革预留了空间。其次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弊端。最后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管理和转让制度进行了阐述,而后得出了“从重视归属到重视利用”和“土地所有制动摇不得”两点启示.在第三章,作为本文研究的一个难点,文章首先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理论、立法平等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理论,这些理论为文章的论点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改革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两个理论障碍及解决途径,重点对法定租赁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和论证。在第四章,重点阐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立法重构,包括立法理念和重构后的权利体系.文章同时认为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同样不可或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当同步推进,协调配合。在第五章,结合重庆实际,对“农村宅基地换城市住房”的做法进行了评价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