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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原本在小范围内用于娱乐交流的同人作品传播范围越来越广。现代意义上的同人作品起源于日本,并逐渐发展成为本国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欧美同样历史悠久,发展成熟。在我国,同人作品的兴起较晚,但庞大的参与群体使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我国法律缺乏对于同人作品定义、性质等内容的明确规定,使得其一直处于合法与违法的灰色地带,并因此不断与原权利人发生冲突纠纷。同人作品作虽然形式丰富,但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包括对原作品的依托性、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以及非营利性的目的。对于其法律性质也不能简单的将其归为演绎作品,而应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有所区分。同人作品在其借用原作品的过程中,会与原作品产生权利的冲突,但是,也应当看到同人作品的大量出现与传播对于原作品知名度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同人作品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使得社会公众的创作热情不断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文化的发展与普及,这点正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宗旨。从这点看,我们应当承认同人作品的合法性。从各国的法律现状来看,日本作为同人文化的起源地一直以来对同人作品保持着默许的态度,但是随着TPP协议的签署,日本同人作品将迎来一段寒潮。美国对于同人作品有明确的规定,在限制的同时又给予其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往往是高成本的。在我国,缺乏对同人作品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产生纠纷时,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成为了争论的焦点。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使用愈加频繁,用来协调原作者与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在同人作品不断发展壮大,并不断与原权利人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传统的著作权法已经失去了平衡两者关系的作用,应该与时俱进,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从法律上界定同人作品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规定同人创作者的权利义务,并明确合理使用与同人创作的关系,同时完善CC协议的具体应用。通过以上措施,以期从法律和制度上更好的引导和规范同人作品的发展,并协调好同人创作者与原作者的关系,减少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