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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制度作为证据规则的核心,在三大诉讼法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功能在于法院在事实难以分辨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由于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存在着特殊性,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方法和具体构建上同样应区别对待。本文通过从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分析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独有的特点及其法理基础,结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来探讨立法的变化,同时观察了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来总结目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运行状况。通过观察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构建这方面的经验与理论总结,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探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理论界的争执,尝试对某些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想法和完善意见。第一部分,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加以探讨,在介绍了有关基础理论的学说后,确定自己对举证责任概念和性质的理解,以为下文的讨论扫清一些概念上的分歧。随后,即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和原则及其法理基础进行了阐述,介绍了学界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若干学说。第二部分,分别考察了《行政诉讼法》与两部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探讨了原来举证责任分配立法的法理根据以及随后颁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对此种分配原则进行的演进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此种演进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考证。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学说以及立法规定,以期在既介绍与我国不同法律文化和与我国具有相同法律文化的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为下文的完善建议做好准备。第四部分,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与该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分配、原告与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举证时限、第三人举证责任以及法院的调取证据权角度来探讨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争论以及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争议点和问题,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理由说明,以期为司法实践以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修改提供一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