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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酿酒业属于手工业史研究的范畴。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学界对此挖掘、整理颇多,但仍然一般描述多于学术研究,各类酒文化的书籍内容颇亦多重复。至于民国迄今酒业经济尤其是四川酒业的发展状况、政府行政行为、酒税体制及税收的变化过程也较少有人作过深入研究。
四川从明清以来就少受政府禁酒政策的影响,酒业发展迅速。晚清开放酒业之后,四川酒业得到较快发展。进入民国,川酒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民初至1919年防区制形成以前为第一阶段,各地新糟坊陆续开办,36个酿酒大县形成了四川酒业的初步发展格局。防区制时代,因军阀混成,政局不稳,四川酒业停滞不前,主要县份产量先有所下降,后逐渐恢复,1935年末,川酒产量忆略超1919年。1935年以后至抗战结束为川酒发展的第三阶段。川政的统一,战时酒精工业及增加税收的需要,都促进了川酒的空前繁荣。至1938年,四川酒业已奠定全国酒业大省的地位,年产量接近8万吨。至四十年代,酢房数量和酒类产量都达到空间的规模,1944年达到15万吨,为民国时期的最高峰。抗战后为第四阶段。这一阶段因税收提高、通涨厉害,川酒的产量有所下降。不过,依然排名国统区前三名(重庆未纳入统计)。至1949年,全省产量约计4.5万吨。
民国时期四川酒业具有分布广(主要是六大江域),单个酢房规模小、专业酢房少,时烤时停的酢房多等特点。酒业在各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全省主要产地约40个场镇成为解放后的重要市镇和县城,酒业对当地经济和城镇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一批名酒也得以诞生和成长,并出现了股份公司,更加注重质量和品牌。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酿酒消耗过多粮食,影响人民生计,故清朝及民国前期时有禁酒举措。实际上,各种粮食中只有高粱和糯稻才适宜酿酒。四川酿酒业的发展,促进了高粱的种植,高粱与酿酒成为一种良性的依托关系,小麦主要用于制曲,用量不大,糯稻则主要用于农家酿酒。农民一般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扩大种植面积。酿酒业增加了农民的副业收入,对粮食生产并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丰富的原料、良好的水源、交通的改善及适宜的气候促进了酿酒的工艺进步。民国时期,酒业界代表人物酿造工艺进步做出了突出贡促使酿酒技术日益成熟,四川酒类具有多种香型和不同品种,一些名酒糟房更注重原料的质量、工艺的改进、配方的完善,以及采用新式科学仪器进行测量。在些基础上,中国传统的酿酒业逐渐形成了具有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特色。
民国时期的科技界已开始重视酒业的工艺研究,但政府对于酒业技术进步一直没有指导性的方针,酒类检验的强制性标准也具有相当的制度和技术缺陷。当时质量检验全靠各酢房烤酒师的直观感觉,标准不一,而统一质检标准对促进酒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国时期各类酢房采取了多种传统的销售方式,而随着交通的改善及酒业的发展,专业的酒类销售商应运而生,酒类流通市场随之出现。酒业经纪、酒的期货等一些现代商业现象也因之产生。饮酒消费及酒精工业原料的需求增长,都促进了酒业的销售市场扩大。酒业有了最初的促销活动,一些名酒开始了广告宣传、产品参展,竞争奖牌的活动。
民国前期,四川酒类价格波动不大,公卖价格二十年大体未变,厂商的利润率均在10%左右,档次高、质量好的名酒则利润较高。民国后期,因通货膨涨加剧,酒价迅速上扬,一些商人买空卖空,操纵酒价,中小酢房破产加剧,酒业几无利润可言。以致一些名酒厂也出现亏损,甚至倒闭。
民国时期的酒政是围绕酒税而展开,中央政府和四川政府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酒类法律法规。1941年以前,这些法律法规围绕酒类公卖费制订,所有的法律条文及官员训令无不关注酒税征收,并由此形成了国民政府的酒类管理机构--各省烟酒公卖局,后又与统税、矿税合并组成了税务署。最后又演变为成各地货物税局。酒税机构的变化是后来组建税务署及货物税局的基础,这是酒业发展的一个制度性贡献。
围绕法律条文和开辟税源,民国时期的酒类公卖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运销印照制度随之形成,其中生产制度最为薄弱。制度的实施总体情况是良好的,对违法的惩处也比较严厉的。政府在鼓励酿酒,战时提供原料方面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如酒精厂约酿之土酒免征非常时期加征五成税,酿酒所用高梁可提前申报由各级政府组织采购等。此外,四川省政府在开展酒业调查、鼓励成立同业公会、调解纷争、统一称斤、银行借货、严厉处罚火充斥土酒行为等方面还是做了一些有益于酒业发展的工作。而酒业弊政则主要是贪污、勒索、买卖酒照、串通作弊、漏报少交税额等,制造、经销酒品手续繁琐,民国前期正税之外尚有多项附加也是政府的弊政之一。
1941年颁布的《国产菸酒类税暂行条例》是民国时期最重要的一部酒类法规。在此之前,酒的正税为公卖费,费率大体在20-25%,此外外,尚有各种名目的税费,且行销外地、外省须重复纳税(俗称落地税),均不利于酒的销售。1933年国民政府实施定额税后(从价25%),而渐渐放弃公卖,但仍保留落地征税。至1937年抗战军兴,加征50%,同时规定专营酒商不纳营业税。1941年之条例规定,酒税调为40%(加征之50%保留,实际酒税为60%),废除所有附加,异地销售不再纳税,制造商只颁登记,不纳牌照费,销售商须交纳营业牌照税。这次调整的意义在于去除苛捐,大幅提高税率,所谓酒税之高的说法应从这年算起,行销异地不纳税,有利于酒的外销,扩大了酒的销售范围。它是近代一税制建立、中央权力高度集中的标志。往后,酒税在1944年调为60%(去除加征之五成税),1946年调为80%,1948年调为100%,达到历史最高比值。
四川的酒税数量在清末居全国二流地位,1919年占全国8%左右,至1935年统一就跃居全国第一,1938年的酒税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从此奠定酒业大省的地位。1943年,四川的酒税预算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全国货物税总额的四分之一,且超额完成,1944年的预算又超过前一年,重庆等地在10月份就已完成征收任务,这是四川酒业为全国经济和抗战胜利所作的最大贡献。是时,酒税已超过统税,是全国除关税以外的第三大税种(田赋及盐税为第一、二税种)。在省内各级财政中酒税也是经常居于前列,在产酒大县,其在县财政收入中常占到50-60%的比例,足见酒业的进步确实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回顾民国时期四川的酿酒业,感觉它绝非是一种奢侈品经济,而是一种普通的手工业,其发展之迅速,竟能在社会经济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为解放后酒业的发展的奠定了基础,1989年最后一镒评出的中国名酒,无一哪不是从民国时期发展起来的。民国酿酒业在酿酒工艺探索、资源有效利用、反哺农业生产等方面都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如何继续深入了解民国酿酒业对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探讨民族工业和手工业如何保持民族特色,如何立于世界工业化之列,是一个亟待我们努力,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