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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少,使得我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差,也使得环境纠纷的数量迅速增长。公众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但首先想到的还是司法途径。公众在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于环境纠纷本身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传统的救济途径无法有效的解决当今社会迫切的需要。所以,我们必然会选择建立专门的审理环境纠纷的机关,以此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发达国家中诸如,澳大利亚、美国、瑞典、新西兰等,这些国家在长期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当中,浓缩了一些符合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经验,这为我国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使我们有信心,有决心的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机关,比如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深化环境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体系来构建我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本文共包括以下五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意义和本文的创新所在,以及现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通过研习国内外的目前研究内容,从理论上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大致走向和趋势有个了解,以此补充完善笔者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研究。第二部分主要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界定。通过对环境司法的概念、特征的界定,可以对环境司法有一个整体上的理解。本部分还包括对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从而得出在我国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有必要且势在必行。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在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中,贵州,云南,江苏省带来的优秀的经验,同时,对于各省环境法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环境法庭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得到完善的现实。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澳大利亚、美国、瑞典、新西兰的环境法庭现状的分析,从中借鉴外国的优秀经验为我所用。第五部分则是在通过以上的研究后,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从环境案件审判机构、审判制度、判决执行的专门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路径,如此,可以从根本上采用司法化救济解决我国环境纠纷的问题。在当下雾霾问题、水污染问题全国性发展的恶劣情况下,在与十八大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所偏离的情景下,在环境诉讼案件不断增长的状况下,使得完善当前的环境法律制度显得尤为急切,最终才能实现绿水蓝天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