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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做出决议后,反对公司这些重大变化的少数股东,有权表示异议,并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起源于美国,由于该项制度所具有的保护少数股东的突出功能,各国立法分别对此进行了规定,我国在新公司法中也新增了两个条款对此进行了规定。
本文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现行立法本身及法律适用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检讨,以期完善这项制度。文章从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一般理论、功能演变及法理基础着手,通过借鉴国外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经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并对具有相同功能的相关制度进行程序上的衔接,为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提供可供选择的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