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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进程的加速,特别是中小城市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城镇化无论在质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城镇化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就是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主要体现在: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少、质量低,面临情感危机,心理健康以及学习成绩偏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途退学和辍学的比较多。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把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来研究,对“留守儿童”的概念,受教育权的性质、内容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理论探析,考察了美国、日本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揭示了我国目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深化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理论研究。笔者充分的利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对其受教育权的保护进行了一些制度构架,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方法,这些方法、观点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深化公众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视。这些都有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实现社会和谐。通过对美国、日本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制度的考察,笔者比较中外受教育权的性质、内容、基本原则,分析国外抚养权变更等特殊情形下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等一系列实践问题,学习西方国家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的法治经验,从而为发展、完善我国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途径提供借鉴。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进行了深刻的法律思考。首先各级立法主体应该完善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其它行政立法权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样使得抽象的上位法可以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的落实。其次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解决“留守儿童”进城入学难的问题。第三,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真正的实现受教育权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第四,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教育,另一方面要采用法律的手段督促监护人充分的履行监护责任。只有监护人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为“留守儿童”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最后,建立健全法律救济渠道,只有建立多管齐下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充分的实现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救济,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不会成为一纸空文。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庞大的“留守儿童”,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主体,它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只有充分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才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源泉,中国才能以人才强国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