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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三种新型金融机构作了指导性规定。截止目前为止,村镇银行已经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经过了8年的试点踏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同时有关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却并不明朗,比如“一股独大”1,因知名度低业务开展并不顺利2,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3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村镇银行在主体准入、总分行制、业务准入、贷款风险控制和贷款投向五个方面的立法现状为着眼点,对南阳市现存的三家村镇银行在这五个方面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南阳市村镇银行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法规规章中“民间资本准入”条款在实践中收效甚微、支农支小统计制度基础薄弱等等。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找出有效、可行的法律完善途径。本文共有五大部分,具体情况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此次调查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此次调查的访谈调查和实地调查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跨学科分析法,并且总结了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村镇银行的立法现状的总结。此部分从五个方面,分别总结了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总分行制、业务准入、贷款风险控制和贷款投向规则、制度的立法现状,奠定了此次调查和研究的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是河南省南阳市已经设立的三家村镇银行——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南阳村镇银行和新野建信村镇银行的主体准入情况、总分行制经营情况、吸储情况、贷款风险情况和支农支小情况调查结果的陈述和总结。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以调查结果为对象分别对这三家村镇银行的主体准入、总分行制村行、业务准入、贷款风险控制及支农支小目标实现这五个方面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了一些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比如“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总行设在地市级采总分行制村行“脱农”、涉农贷款统计混乱等等。最后一部分是在第四部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比如根据主发起行的规模和性质制定具体的民间资本进入方案等。笔者希望通过此次调研和分析为村行的健康发展寻求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希望村行在保证自身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能承担起给予三农和小微企业“种子”,帮助他们“开花”,推动他们“结果”的责任,最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惠及县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