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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的情况,而冤假错案如何得以“沉冤得雪”更是公众密切关注点。作为一件已经被盖棺定论的“犯罪行为”以及一个被生效判决固定的“犯罪事实”,想要推翻它们唯有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查明案件事实。刑事申诉则是开启再审程序的“敲门砖”,刑事申诉审查便是判断申诉是否足以提起再审的重要程序。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尚未形成较好严谨科学的申诉审查制度,司法系统直到2015年在聂树斌案中找到了突破。聂树斌案件(以下简称“聂案”)听证会的召开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关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一次成功“试水”,鼓舞了司法界和学界对构建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信心。笔者曾于2018年在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C市中院”)就该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调研,通过研读学界对于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基本构想的相关研究文章,以及实证分析了该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情况,以成此文。并仅以此文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除前言与结论以外,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就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概述。包括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含义及学者不同观点、国内外立法现状等。从立法层面介绍了我国刑事审理审查制度的条文规定现状。第二章主要介绍了C市中院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基本架构,总结了C市中院值得借鉴的经验及尚显不足之处。第一节介绍了C市中院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基本架构,第二节总结了C市中院现行刑事申诉审查制度值得借鉴的经验,包括C市中院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理环节界限分明,审查制度可操作性强,申诉方充分参与申诉程序,审查结果体系较为完整等。第三节主要提炼C市中院的不足之处。一是C市中院采用的形式审查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未能很好的甄别不予立案的申诉,增加承办法官诉累。二是刑事申诉独立性仍未能体现。三是审查程序是否公开尚不明确,听证会制度未被引入,程序公开作为程序制度必不可少的特征,审查程序如何公开尚未予以确认。此外,本章节最后还简要介绍了聂案申诉审查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极为理想的申诉审查程序。第三章归纳了刑事申诉审查制度的现有困境。申诉审查的现有困境主要包括:第一,刑事申诉立案方面。刑事申诉审查的相关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申诉独立性未能得以体现,申诉审查环节与再审审查环节界限易出现混同。第二,刑事申诉审查结果方面。审查结果的文书类型尽管较为全面,但其说理性的普遍不强,申诉人多次申诉、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刑事申诉审查方面。刑事申诉的审查范围、审查组织、审查方式缺乏明确规定,听证环节结构亦无具体规定,申诉审查过程缺乏公开制度。第四,刑事申诉律师参与方面。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缺少关于律师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律师代理申诉有何种配套权利未予以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立足于C市中院的申诉审查制度和聂案申诉审查程序之上,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四点完善建议。第一,健全申诉审查制度立法体系。完善申诉审查制度的指导理念和相关立法,界明申诉环节和再审环节,申诉审查时彰显刑事申诉独立性。第二,明晰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标准。在审查结果必须进行释案说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文书的论证说理标准。第三,架构科学合理的申诉审查程序。一方面细化立案标准,确立刑事申诉审查的范围、组织和方式;另一方面听证环节采用听证会、听证程序并用,同时健全申诉审查程序的公开制度,突显程序公开性特征。第四,提升律师刑事申诉参与程度。完善律师在申诉审查环节代理申诉的配套权利,同时确立该环节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律师的参与程度,保障申诉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