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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保护随着近代法律的发展而逐渐步入法治化阶段,历经受教育的“义务观”、“权利义务观”,现已成为各国宪法性权利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平等更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对受教育权负有平等保护责任的,主要是国家,但是随着学校教育权限的扩大,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学校为分析对象。学校在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过程中,其责任缺失方面主要表现为:在教育招生活动中,教育收费问题上秩序混乱,高校招生名额配置严重失衡影响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点”制度导致对不同受教育者权利的歧视;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学校管理制度和方式的不当影响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究其原因,其中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政策导向的影响;有守法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缘故;有的是地域性的歧视所致,也有的是同一学校管理不公引发的矛盾使然。因此要用法治的手段规范学校的教育收费和“重点”制度,改善高考招生制度,完善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平等实现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要使学校对受教育权实现平等地保护,还依赖于国家对教育加大投入,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完善并积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