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美国,强制执行法律、新技术推广运用和煤矿安全培训是有效治理煤矿安全事故的“金三角”,尽管我国国情不同于美国,但这至少表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不仅如此,而且对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实施力度及其执法目标得以实现的程度,更是直接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形势。故此,研究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由于目前对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行政法学研究较为薄弱,同时限于篇幅和水平有限,所以,本文仅就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一些主要行政法问题进行探讨,而非面面俱到、毫无遗漏。具体来说,就是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和主要的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行为出发,同时借鉴美国等煤炭生产大国的安全行政执法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深入地检讨,并就其如何完善提出了一己之见。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节简要探讨了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即对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原则和方式,以及意义和作用进行简要的讨论。 第二节对我国目前的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进行了深入检讨。在介绍现行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概况的基础之上,首先就我国煤矿安全行政执法采用“监察”之称谓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然后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内在矛盾,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对这些问题和矛盾进行了深入检讨。 第三节对目前主要的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深入检讨。即分别对煤矿安全行政检查、煤矿安全行政许可和煤矿安全行政处罚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揭示了当前这些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行为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检讨。 第四节对如何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行政检查、煤矿安全行政许可和煤矿安全行政处罚进行了若干思考,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