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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平、公开为证券法之精神,而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中介组织造假等违法行为横行,与证券法之立法精神相差甚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一切都是空中楼阁,最终损害的是投资者的利益,打击的是中小股民的信心。证券法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投资者,防止投资者受欺骗,并赋予受欺骗的投资者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所以各国的证券监管措施越来越严,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趋于加重处罚,其目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维护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成本,一方面需要法律、行政监管和其他方面监督等的完善,另一方面则又有赖于创造诚信为本的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从违法成本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的构成、违法成本与处罚机制的关系和违法成本较低的原因并提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的几点对策。 证券市场的违法成本可以分为违法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三种。违法社会成本是违法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外部成本是由证券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者无法补偿的广大投资者和社会的损失,也就是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净损失。违法私人成本是违法者应当或可能支出的资源耗费和时机损失,它由必然性成本和可能性成本构成。必然性成本是违法主体为完成违法行为所必须作出的支付;可能性成本是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或实施后可能支付的成本,由法定成本、监管风险成本和其它成本构成。由于必然性成本是固定的、现实的,所以证券违法私人成本的大小主要由可能性成本,也即违法者的预期受罚成本决定。可能性成本愈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愈高。我国证券市场完善法制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处罚机制提高违法私人成本,将证券违法的外部成本内在化,缩小违法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即将由证券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失尽量由违法者个人承担,减小社会的净损失。 我国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主要有证监会处罚和法律制裁两种。惩罚机制应追求两种效果:一种是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的效果;另一种是迫使人们不去或不再去从事证券违法行为的效果,即惩罚和威慑(预防)。要获得惩罚机制的上述两种效果,就必须将惩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和及时性有机结合起来。预期受罚成本是惩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的乘积。同样的预期受罚成本可由不同的惩罚严厉性和确定性的组合来实现。在同等惩罚确定性的给定条件下,惩罚的及时性如何对惩罚机制的效果也有极大的影响。分析违法成本必须同时分析违法收益,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分析违法者为何选择实施违法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从任意基础向法律基础过渡中的、行政主导型的发展中国家模。Y,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导致“寻租”较为普遍,地方保护主义也使得违法行为有恃无恐;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不明,治理结构严重失效;证券自律组织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这些都是导致证券违法的必然性成本较低的原因。而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的可能性成本较低的原因有:证券立法不完备;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全面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证监会角色定位模糊,监管理念不清;媒体和社会大众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监督渠道不畅等。 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的对策有现实模式和理想模式两种:现实模式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弊端提出完善的意见,如:加速证券市场法制的构建,科学地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严格依法办事,追究各种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重塑监管理念,强化证券市场权力制衡;扫除新闻和社会监督之障碍;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之功能等。理想模式是建立诚信机制,培育和创造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让违法行为失去存在的基础,因为在一个普遍不讲信誉的社会里,所有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要想最大限度地提高违法成本,就要培育本土化的诚信观,其主要措施有加强信用立法、证券市场的逐步国际化、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信用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