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产证券化于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目前,美国、欧洲已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配置市场资源的手段,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企业等资产所有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手段,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投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色就是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特殊目的机构既是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证券化的中介和核心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好比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将投资者和其他风险有效的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证券化的资产组合中。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机构要求是一个独立的、破产隔离的实体,是一个典型的“空壳”经济组织。特殊目的机构具有实现资产分割、组织和利用资源、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制度价值,但其核心价值在于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需要实现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防止特殊目的机构“强制破产”和“自愿破产”。通过“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方式,特殊目的机构能够实现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法院运用“揭开法人面纱”法理、实质合并法理和破产管财人的否认权,实现特殊目的机构与设立人的破产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还需要与其他当事人如服务商、原始债务人等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中,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采用信托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当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特殊目的机构)后,基础资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不仅与委托人的财产相独立,而且也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能够很好的实现风险的隔离。特殊目的信托还可以避免双重纳税。采用公司形式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向投资者发行不同档次或不同支付来源的资产支持证券;多样化的公司形式也可以给发起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以便其从中选出最有利于此次资产证券化运作的组织形式;同时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的破产风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较为熟悉,对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较为了解,有利于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评估风险。但特殊目的公司很难避免双重征税。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中,很少采用这种形式。 虽然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在全球迅速发展,但在我国却迟迟没有正式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