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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当代信用经济背景下,在担保出卖人债权和实现买受人意图从标的物上获得价值增殖的追求之间找到了一个良好的平衡。然而,由于所有权保留中所有权的移转需要以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前提,那么在条件成就之前(获得所有权前)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显然,通过合同约定之占有以及债权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解释此时间段内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因为,此阶段的买受人还享有另一法律地位:即,在不需要相对人的协助的情况下,只要条件成就,其即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对方不能随意撤销和侵害。德国学者将这种法律地位定义为保留买主之期待权。但是,该概念的创设并不是对此问题的探究的结束,包括德国学者在内的各国学者针对保留买主之期待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不休的争论,至今没有对其形成一个系统和统一的结论。本文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选题,意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将有关有权保留买卖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进行分析,并对其权利义务冲突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本文约三万字,共分成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的概述及对保留买主期待权之发现。主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和期待权构成要件的剖析,从而引出保留买主期待权。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买主期待权之一般理论。在本部分中,笔者将保留买主的期待权定义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因具备了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部分要件,并在所附条件成就之时获得完整所有权,且受法律保护的地位;然后,归纳出其基本特征并对其进行类型化;最后,将其性质定性为物权性质。第三部分:保留买主期待权的处分与善意取得。在本部分中,笔者将介绍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质押和让与等处分方式以及法律效果,并对保留买主期待权的善意取得进行细致的论证,包括各种条件下的善意取得以及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对保留买主期待权之保护。本部分,笔者将分别以出卖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对保留买主期待权造成的影响作为讨论的前提,分别讨论在各种情形下如何实现对保留买期待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