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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历来是刑法学界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但书将社会危害性引入罪与非罪的判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出罪。这一出罪功能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但书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等问题关系的疑问。这些质疑主要包括:但书的存在造成犯罪概念逻辑混乱、但书出罪违背罪刑法定、但书参与罪与非罪的判断与犯罪构成的功能相冲突等。基于这些质疑,有学者进而提出应将但书从我国刑法中删除。面对这些指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对但书进行思考,深入地考察但书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关系,指出但书规定的合理性和价值,对但书发出支持的声音。但书是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中涉及罪与非罪判断的重要规定,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罪刑法定原则等基本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但书的出罪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是有必要的。本文对但书的出罪功能持肯定观点。本文通过对但书出罪的思想渊源、但书出罪与犯罪概念、但书出罪与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分析,指出正是由于对但书的片面、僵化理解才造成了对但书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明确,产生了理论与司法实务操作中的诸多混乱与争议。本文认为:但书是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书的出罪功能与犯罪构成不冲突,与罪刑法定不矛盾。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从但书出罪的思想渊源角度来分析但书出罪功能的合理性,指出但书出罪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法不治众”与“法不理会琐碎之事”的传统观念,那些指责但书是对苏联刑法模式的盲目模仿而要求将但书从刑法中删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二章主要从但书出罪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但书出罪功能的重要性,指出但书的存在并未引起犯罪概念的逻辑混乱,相反,但书是我国刑法形式与实质相混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犯罪概念中体现实质与定量的部分,它与罪刑法定不发生矛盾,但书是犯罪概念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内容。第三章主要从但书出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但书出罪功能存在的必要性,指出但书是犯罪成立在量上的底线要求,不但与犯罪构成不矛盾,还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补充,对于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中没有规定明确定量限制的行为和司法实践中处于罪与非罪模糊地带的复杂疑难案件来说,但书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第四章主要介绍但书在具体适用上的一些问题,着重探讨了但书内容的认定与但书的适用范围这两个争议众多问题。最后,本章还简要总结了但书出罪功能的价值:但书所具有的出罪功能有利于收缩犯罪圈,实现刑法谦抑性;可以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好地协调形式与实质;还有助于促进刑法人权保护机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