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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三起虚假陈述案,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积极性因此倍受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监管部门提出要建立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制度,即对于投资者因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投资者可以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求众多责任方中的一方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其他责任方追偿。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海联讯虚假陈述案和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这三起与先行赔付制度相关的事件中,相关责任方在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之前就主动赔付了投资者的损失,这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文以上述三案例为切入点,研究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与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对策。本文主要内容除了正文,还包括导言和结语部分。导言部分描述了文本选择证券市场先行赔付这个主题作为研究内容的系因为该制度在我国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同时,导言阐述了文本主题研究价值和意义是先行赔付制度在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及稳定证券市场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该部分还包含了前人对先行赔付研究成果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方法主要为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其次是比较研究法。导言最后部分概括了本文的结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本文的创新在于本文选题较为新颖,已有研究较少,且与证券市场中发生的重大案例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就该主题进行研究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具体而言,本文从现行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如先行赔付方案制定缺乏征求投资人意见和基金管理人审批的程序,提出应将赔付方案公示以征求投资者意见,并通过法律赋予基金管理人对赔付方案的审批通过权。另外,为保障先行赔付制度能落到实处,笔者提出应明确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从而确保先行赔付主体追偿过程的畅通。同时,为缓解先行赔付的压力,有必要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制度。最后,由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已有研究较少,因此本文的缺点是研究的基础较为薄弱,理论部分明显不够充分,研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先行赔付制度概述,具言之,内容包括先行赔付的由来及内涵,结合实践案例阐述了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领域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形成由市场主体自主推动,并逐步得到监管部门认可且正在尝试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因此,可以说先行赔付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形成与发展是一场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制度变革过程。在先行赔付制度出现于官方文件之前,先后经历了两次与该制度有关的案例,分别是2012年的万福生科案和2013年的海联讯案,2015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载有先行赔付规则雏形的文件后,于同年出现了欣泰电气案。第一章还介绍了先行赔付在其他领域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之前,先行赔付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保护、环境污染纠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医疗纠纷及保险等不同领域。通过对比,归纳出先行赔付在不同领域运用的共同点为:先行赔付的出发点是为了降低追究责任的成本,先行赔付主体往往比其他责任主体具备更强的经济实力,而且信誉对他们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财富。此外,第一章阐述了目前先行赔付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这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并对“先行”的含义作出了辨析。第二章阐述了先行赔付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价值,即为什么要构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不言而喻,构建先行赔付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资本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该制度会带来成本转嫁的副作用,即先行赔付的制度成本最终还可能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第三章为方法论部分,即将先行赔付制度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设想。重点阐述了在构建先行赔付制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先行赔付主体的选择、赔付主体是否需要强制以及赔付方案的制定。其中赔付方案制定又包括如何确定适格投资者、方案制定程序及如何避免适格投资者双重求偿的道德风险。该部分还包括对国内外类似制度公平基金及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了介绍,阐述了先行赔付制度构架过程中,如何借鉴公平基金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第四章为第三章内容的延续,构建先行赔付制度过程中不仅需要构建该制度本身,还要保障相应的配到制度准确到位。配套制度中,笔者认为明晰赔偿主体间各自责任的划分及通过保险将赔付风险转移是保障先行赔付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其中,就赔偿主体责任划分问题,笔者认为,若要求中介机构面面俱到,反而会降低其在自身专业领域的服务质量。况且,增加工作所耗费的成本还是要投资者来买单。倘若该份判决的认定标准得以最终确认并推广适用,则可能导致今后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而运作成本大幅上升。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整篇论文的简单归纳和总结,就先行赔付这一主题简要阐述笔者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