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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很快的发展,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补充良好的融资渠道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2014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数据,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3.2万亿元人民币,相比2013年12月底的2.1万亿增加了1.1万亿,增幅52.4%,增长非常迅速。作为金融行业子行业之一的融资租赁业,具备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融物的属性决定了租赁业在评判客户主体资质、信用水平时可适当放宽,有利于企业的融资。另外,融资租赁产品较多,可针对不同客户的资质、融资目的、财务情况予以匹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租赁公司和企业对产品的选择则均较为简单,大多直接采取回租方式,并未能针对企业自身状况、财务情况和融资目的等方面对租赁产品进行选择。融资租赁的期限长,对客户的非属地性管理以及成本相对银行更高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目标客户比银行客户风险高,而融资租赁期限较长的业务特点又更容易放大此缺陷,使得融资租赁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相对于银行类客户更大。并且由于融资租赁的天然属性和上级监管部门对租赁行业的监管相对银行也宽松,也使得融资租赁公司掩盖了一些原本应该暴露出的风险。另外,多头监管的问题和法律不健全方面的问题也伴随着租赁行业的飞速发展而集中显现。1996年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专章也已经很难满足租赁业的发展要求,尤其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给融资租赁物的物权保障提出巨大的挑战。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直接监管,而金融租赁公司则由银监会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问题使得租赁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文本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融资租赁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目前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并且通过国外租赁行业发展的经验提出防范风险的举措。本文共分五章进行分析、论证和阐述。通过对成功的融资租赁案例和失败的融资租赁案例比较分析,论述融资租赁业务应回归租赁本质,强化融资租赁物权意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