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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理论发端于西方,并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文化背景中逐渐完善、成熟。然而,我国,尤其是我国农村,具有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因而农村公共产品的内涵、外延乃至其供给均有其特殊性,对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消化吸收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并有助于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共经济理论体系;同时,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村居民福利水平提高和新农村建设成功的关键一环。本文分析了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并对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造成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的各种原因最终都可以归因于消费者的行为和供给者的行为。在分析过程中,本文提出了公共产品的本质和排他成本的新的计算公式,并对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经过分析,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第一,中国农村公共产品具有特殊性。由于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在中国农村具有特殊的含义,由此导致中国农村公共产品内涵和外延的特殊性。第二,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比较严重的失衡问题,农业税的取消有利于缓解但不能消除这种失衡。实证分析表明,农民负担大大超过政府广义涉农支出;由于农业税只占农民负担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农业税的取消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和供给者的行为:农民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需求偏好表达能力较弱;各级政府依然具有多提供显性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产品和农村显性公共产品)的激励;而其他供给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也不会因农业税的取消而发生多大的变化,所以农业税的取消不能消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现象。第三,农民需要的是公共产品的内核。公共产品的内核是指公共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公共产品的外壳则是指产品本身,作为消费者的农村居民需要和关心的是公共产品的内核,而对其外壳不太关心。因而,各主体应以它能否为农村居民带来实质性的好处为标准决定是否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第四,政府应该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性作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固然可以多元化,但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其他主体的供给只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而政府在其中应该起到主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