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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包括两种形态,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传统的公司形态相比,一人公司有其独特的法律特点,而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人公司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由于一人公司只有单一股东,因而不具有社团法人的法律性质,但是它不局限于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社团性法律属性的要求,由法律直接确认其独立的法人格。在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中,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出于对一人公司弊害的畏惧,都对一人公司采取了严加禁止的态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确认一人公司成为必然趋势,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也佐证了这一趋势。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没有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予以专门确认,只是规定了国有出资人和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这样的规定弊端重重,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次将一人公司纳入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在对一人公司进行依法规范的同时,也为公司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本文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详细探讨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一人公司的涵义、特征及性质问题,从不同角度对一人公司予以分类,对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研究了在我国确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了不承认一人公司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列举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的成功立法例,从而说明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是大势所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公司法》修订案正是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趋势,在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对其进行规制,必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修订案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修订案对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设立形式、登记制度、股东投资限制、组织结构、最低资本金、财务审查和审计监督以及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接着指出了修订案关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