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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新制度,即先行调解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日益健全,人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随而带来的是我国法院每年需要解决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数据统计,我国人民法院在2009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五百八十多万件,201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突破了六百万件,2011年则超过了六百六十万件,2012年则达到了八百四十多万件,并且每年呈递增的态势。我国第一审民事案件的逐年递增给我国的人民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此次先行调解制度的确立,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赋予了法院对立案受理前的案件进行调解的权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前的先行调解有了法律可循。这样就会有大量的民事案件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得到了解决,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是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次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也有诸多的不足之处,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需要加以完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先行调解的概述,本章指出了我国还没有对先行调解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现状,对先行调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第二章是先行调解的原则,阐述了先行调解的四大原则,即自愿原则、保密原则、高效便捷原则、保密原则。第三章是先行调解的具体内容解读,分析了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先行调解的主体、先行调解的启动、先行调解的进行、先行调解的结果及效力以及先行调解的费用,明确阐述了先行调解制度在实务中应当如何具体适用。第四章是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罗列了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五章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先行调解制度还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的建议,为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