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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爆发,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具有不确定性,相关的民事赔偿金数额巨大,肇事的食品企业赔偿能力有限,导致传统的侵权救济方式难以发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最终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国家财政去救济庞大的受害群体,这种救济方式因欠缺公平而遭到广泛质疑。因此,制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制度对于分散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的救济受害者,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定的食品企业必须投保的,以缺陷食品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强制保险。其具有的特征为法定强制性、公共政策性、保险标的特殊性,发挥着分散风险、保护受害人、社会管理的功能,将经济人假说理论、强制缔约理论、公共利益优先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我国商业性质的食责险保险试点存在诸多弊端,不能有效且充分的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加之现行法律无法保障受害者权利,推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十分必要。对于主要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立法情况,美国采取严格的产品责任保险模式、欧盟采取福利性产品责任保险模式、台湾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对比研究发现,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需要具备健全的法律法规、严格的责任原则、强制的责任保险、严格的损害赔偿。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国务院颁布《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并坚持保护受害人和公共利益的立法原则,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具体内容上,建议明确保险主体、厘定保险费率、确定保险责任、设立救助基金、赋予第三人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