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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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错案的频发严重的侵害了司法权威。“浙江张氏叔侄案”作为典型的案例对于研究刑事错案的证据问题和原因具有参考价值。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主要存在的证据问题包括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虚假口供;侦查机关忽视对物证的收集与采纳;侦查人员唆使“线人”作伪证,炮制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轻视DNA鉴定意见对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问题证据在后续程序中畅通无阻。证据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虚假供述源于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侦查机关迷信口供的取证观念,忽视物证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怠于搜集物证;绩效考核的重压下以及缺少法治理念而不惜炮制伪证;忽视DNA证据源于办案观念的陈旧,按照办案习惯,重视口供;侦查阶段取证中科技投入较少,缺乏对现代科技技术对于侦查重要性的认识;公检法三机关的制约失衡侧重配合而忽视制约监督,司法监督体制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转变陈旧的办案观念,树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应当转变重口供轻物证的办案观念,重视实体证据,恪守程序正义的理念,将程序与实体并重;应当完善证据的相关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资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据的认证制度,明确证据采纳和采信的标准;应当加大科技力量在证据收集中的投入。公安机关应当转变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杜绝为了完成畸形考核指标而忽视法律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加强对侦查程序和方式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体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审判机关应当树立法官的中立地位,加快法院的改革步伐,真正的做到司法独立。应当强化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完善整个司法体系的监督体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强化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遵守法律程序,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建立一套和谐配套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的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在证据取证这一阶段就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而不是到最终的司法程序都无法阻止冤案的发生,这也是研究“浙江张氏叔侄案”的最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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