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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因此,各级政府如何类型化的发挥作用按照生态宜居、产业兴旺、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风文明的总要求,依法有序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成为理论和实践都要面临的问题。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相关规定,把乡村振兴战略中政府作用发挥分为规划引导、财政支农、教育培训、组织保障、社会秩序管理等五大作用发挥。然后,以《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政府作用发挥的法律依据,从根本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角度对政府五大作用发挥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与说明。其次,从政府作用发挥的法治保障政策基础、法律基础、法规基础、规章基础、司法保障文件等方面对乡村振兴战略中政府作用发挥的法治保障规范基础进行系统分析。再次,以昭通市为具体案例,对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规划引导、财政支农、教育培训、组织保障、社会秩序管理等作用发挥以及其法治保障的困境进行探讨。得出乡村振兴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不能脱离实际目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最后,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政府作用发挥的法治保障建议。在乡村振兴的推进过程中,有关乡村振兴的理论讨论颇丰,但乡村振兴在具体实践中仍困难重重。本文旨在研究领域化的普法、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法治手段如何有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中政府五大作用的发挥。历史和实践证明,乡村振兴仅仅依靠农村与农民自治无法有效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等六个全面振兴目标,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五大作用,但五大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法治保障,并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塑造自治和法治有效衔接与协同合立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长效机制,最终促进乡村治理能力与水平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