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行为罪与非罪研究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yueh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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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经由网络传播方式散布,与传统的诽谤行为相比,影响更大、危害程度更深。目前,网络诽谤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网络诽谤行为具有其内在特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治罪面临定罪条件、追诉程序的衔接等方面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网络诽谤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一个界定。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诽谤如何定义,网络诽谤与诽谤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2、网络诽谤行为自身具有什么样的特点;3、网络诽谤行为成立需要哪些条件。通过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网络诽谤行为是指经由信息网络这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目的的危害行为。同时,此处的名誉也应涵盖法人的名誉在内。结合域外对网络诽谤的规定,笔者认为,网络诽谤行为的治罪可以遵循这样的路径:即针对自然人的网络诽谤行为可以在诽谤罪框架内进行定罪,但应结合网络诽谤行为的特点对相关规定作出更为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准确把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二)正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含义;(三)严格提起公诉的条件认定;(四)建立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衔接机制。同时,对于诽谤罪不纳的这对法人的网络诽谤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在其他罪名框架内进行处理,在现有刑法规范框架内可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角度定罪处罚,但应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判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网络诽谤行为,笔者建议从行政规制、民事规制、网络道德规范引导的角度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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