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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大幅度的攀升使得房屋在国人心目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房产转移的各种制度也相应的得到人们的重视,这其中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房产交易安全、保障房屋交易公信力重要手段的房产登记制度也显得愈发重要。然而,我国的房屋登记制度因为历史积弊、规范缺失、操作疏忽等原因使得它很难承载起应有的“制度期望”。现实中层出的矛盾迫切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操作作出调整。本文便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体认,选取了房屋登记瑕疵作为切入视角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探讨,以期对现实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关于房屋登记瑕疵的一个概述,从房屋登记的内涵描述出发,特别提出了登记制度的选择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内在关联性;着重提到的是笔者对于房屋登记争论的一个看法,那就是房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并没有那么清晰的界分,从区分实益上考量对于制度建构以及法律解释可能会更有帮助。在房屋登记的概念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了登记瑕疵,提到了对于登记瑕疵广义和狭义上的界定,分析了我国实体法规定的确切含义。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房屋登记瑕疵的责任分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房屋登记出现瑕疵之后的责任归属。作为论述的基础,本章先用一节的篇幅对房屋登记瑕疵可能的情况作了一个类型化梳理,之后在登记瑕疵原因这个分类标准之上对责任分配作了研究,提出了不同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区分。之后文章对《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责任分配操作的合理性提出了一些质疑、作了一些反思。第三章整章是对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瑕疵过程中可能产生责任的全面分析。探讨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性质,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在登记机关承担责任过程中一些微观的诸如赔偿范围、经费来源、登记官员追责等问题。第四章从操作层面上进行了分析,即如何进行有效而且合理的救济。基本遵循了传统的论述方法,先整理了现有法律框架内的救济方式作了利弊分析,之后通过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域外经验,最后针对学界探讨较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房屋登记领域的应用阐述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文章的基本结论是对于房屋登记的性质应该在结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以实益分析为导向来进行确定;房屋登记出现瑕疵确定责任的方式应该遵循公平原则,采取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房屋登记瑕疵的救济终极上来讲要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类型来解决,当下的应该认真完善审理相应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