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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第20条第3款正式确立特殊防卫制度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围绕特殊防卫的称谓、立法价值、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等,学者及法律人各抒己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大多数学者主张应当严格限制或缩小其适用范围,少数学者则主张取消特殊防卫这一规定。本文通过一个聚众斗殴的案例,重点针对特殊防卫制度与立法完善展开拓展分析,从而得出笔者的研究结论。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共27018字。 一、基本案情及裁判结论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韦世宜等聚众斗殴案”的基本案情,摘录了该案例公诉机关《起诉书》、两级法院《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介绍起诉理由与裁判结论,以作为后文分析的素材。 二、本案定性争议及评析该部分列举了关于上述案例的三种不同的处理观点,即(一)黄华生等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黄华生等三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并按从犯定罪量刑;(三)黄华生等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并运用刑法原理与具体规定对三种观点及理由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评析。 三、本文意见及理由该部分对本案处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那章坡的部分村民面对三江坡村民的群体性暴力犯罪行为,应当拥有正当防卫权,因而黄华生等人不构成犯罪。并由本案结论进一步说明司法实践中认定特殊防卫的保守倾向和原因,揭示特殊防卫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一些误区。 四、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从上述案例的分析拓展到整个特殊防卫条件的研究,并结合当前特殊防卫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提出自己思考——群体性暴力犯罪中“集体特殊防卫”能否成立?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应否拓展?结论是在立足于目前犯罪形势严峻和公民有效行使私力救济的需要,应当在立法司法层面拓展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