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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其以“债务不履行说”作为法理根据,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仍然在诸多方面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存在着实质的不同,其法律性质为“回复对价均衡”,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上充分体现了契约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关于“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按照合同法制定当时的情况来看,值得赞扬,但是随着社会的演进、学术的发展、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法制的改革,相比之下,“瑕疵”认定观念陈旧、救济方式规定过于简单不具可操作性,相关立法有待完善,司法实践中利用法律解释学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生活”是一条可鉴之理,“两条腿走路”才能保持速度与平衡。这就要求,在完善我国“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不仅要借鉴在此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同时在具体解决相关争议过程中,还要找出“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规范体系的意义脉络,通过原则与原则之间,原则与具体规范之间,具体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的价值、体系、法益的综合分析、推理、判断的法解释学方法,在现有体制内创制新规则。全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内容:第一节是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解,具体介绍了给出法律概念的基本理论和德国学者对于德国新债法对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在学术研究上作出的回应,在对我国现行法上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评价后,给出了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于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议,并认为“折中说”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评价了关于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三种学说,认为其法律性质是“回复对价均衡”。第二节是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基础,具体介绍了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合同正义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规范间的意义关联脉络关系。并分别指出这些基本原则在解释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具体规范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第三节是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具体研究了:物之瑕疵存在、物之瑕疵须于危险负担转移时尚存在、买受人须不知有瑕疵且无重大过失、买受人就受领之物须为检查通知等四个条件的相关学说、判例、立法例,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若干立法建议。第四节是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研究,具体研究了法、德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效力的学说、判例、立法例,指出了我国有关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效力规定的若干缺陷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也研究了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在竞合时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