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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信息的社会,网络的世界。网络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传统侵权地域管辖规则在网络侵权中是否仍然适用?对此,理论界提出了不少新理论,主张网络侵权应摈弃传统侵权管辖规则。作为网络最发达的美国,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以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基础的管辖规则。笔者通过对网络侵权对传统侵权管辖动摇的分析,以及通过对网络侵权管辖新理论和美国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试图寻找建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则最有效可行的方案,希望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全文主体结构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三万余字。引言从网络的发展给传统侵权管辖制度带来的挑战出发引出本文论题,确立论证的逻辑结构,指出论题的意义所在。第一部分从分析网络侵权的特征出发,以分析传统侵权管辖理论为铺垫,进而指出了网络侵权给传统侵权管辖理论带来的冲击。第二部分阐述了各种关于网络侵权管辖的新理论以及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点评述了它们的优缺点。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关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立法现状以及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关于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立法缺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第四部分是论文核心部分,主要阐述了对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立法设想。笔者认为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应当尝试在传统侵权诉讼地域管辖规则之下结合网络自身的特点寻找解决方案。为此,笔者首先分析了关于网络侵权管辖地的基础和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的问题,其次探讨了关于新的管辖基础和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吸收借鉴问题。结语部分结合全文作出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