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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最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犯罪。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窃罪的数量占据较大比重。盗窃罪的既遂标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就颇有争议,相关学说也有多种,但目前为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这无疑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造成了些许混乱。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都有着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有20000字左右。第一部分:案由。林某盗窃财物案。第二部分:案情。林某利用在支某家当保姆的机会,先后三次从支某的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480元、价值人民币99800元的各类首饰11件。随后,林某将现金及部分首饰藏匿于自己房间写字台抽屉内,其余首饰分装成两小袋藏匿于支某家中三楼衣帽间的搁板上,后被支某发现并报警。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件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林某盗窃支某的财物后将财物藏匿于衣帽间和自己房间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件的焦点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林某盗窃后将财物藏于衣帽间的行为是盗窃未遂,藏于自己房间的行为是盗窃既遂;第二种认为林某的盗窃行为均为盗窃既遂;第三种认为林某的盗窃行为均是盗窃未遂。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犯罪既遂标准的基本理论,明确了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简要评析了犯罪既遂标准的主要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并提出支持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着重列举并分析讨论有关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主要学说(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损失说、取得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进而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主要集中在失控说与控制说之争,通过对这两种学说的权衡比较,得出失控说更为可取;紧接着诠释了失控说中的核心词语---“控制”的含义及空间范围:控制是指所有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财物所有人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处分其持有的财物。控制的空间范围是指财物所有人对财物进行支配、控制时所涉及的有效空间;最后结合实践中影响盗窃罪既遂与否的主要因素(盗窃场所、盗窃时间、盗窃对象、盗窃方式)的变化来划分具体的既遂标准。第六部分:结论。林某盗窃支某财物藏匿于衣帽间及自己房间后,由于财物并未实际脱离支某的控制范围,林某的盗窃行为均为盗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