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狱生产是以监狱为管理主体,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特殊生产活动,是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生产在各国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在我国主要承担着教育改造以及部分支撑监狱生存的任务,在西方各国监狱生产主要是解决监狱内就业以及创造物质财富的一种方式。不管目的是否相同,监狱生产对各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各国监狱生产情况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各国对监狱生产及进出口的立法态度。由于监狱生产的特殊性,某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对监狱产品采取抵制的态度,或者打着保护罪犯人权的幌子指责他国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因此国际市场目前对于监狱产品的态度主要是禁止的,GATT1994第20条e款规定的“有关监狱劳动产品措施”即指出,一国对于属于监狱劳动的产品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而不必受WTO框架下义务的限制,这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了一项特权。通常情形下对于20条内容国际法上都有相关的内容可以引用,但是GATT1994第20条e款“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在整个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中却仅仅笼统的陈述了此一条,对于“监狱产品”的定义、具体的适用要件、适用的原则以及程序性问题等都没有详细统一的论述,实践中各国在引用此款时发生了许多的摩擦和争议。本文基于以上背景,就如何正确行使GATT1994第20条e款“有关监狱劳动产品措施”,从目的性、关联性以及产品性质的判断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就发生争端时如何提请有关当局采取e款措施的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另外,我国监狱生产具有本国的特点,在生产方式和运行模式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我国监狱产品的出口在国际上经常与别国发生摩擦,中美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尤其突出。我国在美国经济和政治的压力下,签署了《关于禁止监狱劳改产品进出口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和相关的《联合声明》,并于1991年由外经贸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这些都给我国监狱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就如何在不破坏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保护我国的监狱产品生产和出口,从监企分离、人权保护以及加强谈判沟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中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对解决国际法上一个未决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也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