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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领域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日益凸现;国有资产在所谓合法民事交易活动遮掩下被层层蚕剥;食品、环境、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究其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个别执法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普通公民又缺乏对政府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同时,由于这些行为没有直接、特定的受害者,或只有受益者,因而无人对违法的民事行为提起诉讼,使其中涉及的一些公共利益或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法律保护不力。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现象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司法手段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往往使得司法机关处于爱莫能助的尴尬境地。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公益诉讼区别于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共同诉讼之处,就在于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必然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公正的应有之义,在保障当事人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国家的强有力的机构承担对公益的司法救济职责;实践迫切要求有一个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其权利主体是国家,但国家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组织,其权利的实际管理者是各级国家机关,当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只能由国家机关来具体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是分离的,如果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这样必然造成诉讼主体的缺位。所以,必须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机制,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由某一特定主体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形式,对一切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