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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使得标普、穆迪、惠誉三大国际评级巨头的信誉严重受挫,而一直承受国外垄断压力的中国国内评级机构借此机会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在我国当前严格实行担保制度的证券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相比较而,欧美证券市场相对开放,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也建立了一套相对严密的制度体系。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为西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供了宝贵经验。证券市场是自由和非封闭的,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将在我国金融市场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本文以欧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为基础展开讨论,为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研究提供比较参考的资料,以推进信用评级监管立法体系的完善、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及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对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各种市场失灵的表现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减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帮助发行人降低发行成本,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帮助监管者进行金融监管。但是,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评级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这表现在评级机构和评级从业人员与利益相关人的存在各种利益冲突、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模型和评级方法滞后、评级业务行为不透明、内部控制制度乏力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评级市场声誉成本机制的失灵以及市场和监管者对于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文章第二部分探讨了评级机构的监管模式及选择原则。对于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存在市场监管模式和政府监管模式两种。信用评级机构在产生之初,欧美监管部门主要采取市场监管模式,依靠声誉资本机制、自律基本准则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管。在安然事件及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监管部门开始转向政府监管模式,依靠注册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评级模式的选择应当旨在帮助投资者提高分析判断能力、符合评级行业的特征以及符合经济原则。文章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和制度构建路径。从宏观上讲,我国评级机构的监管模式应综合利用政府监管模式及市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优势,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在微观上,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应充分借鉴以注册程序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完善注册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保证声誉机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