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撤诉在狭义的概念上,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意图使法院对于案件的诉讼系属归于消灭。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撤诉制度贯彻了处分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环节进行问题分析,并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撤诉制度,发现其借鉴意义,旨在提出我国撤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在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于判决宣告前提起撤诉。这项时间条件的模糊性在于我国存在当庭和择期两种宣判方式,并且未涉及判决宣告后至判决确定前这一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的期间。因此,允许原告在被告应诉答辩后至判决确定以前这一期间提起撤诉更为适宜。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第二款首次提出了被告同意权,在对被告诉讼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被告同意权不能直接产生决定撤诉成立与否的效果,且其行使尚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建议应当提前该项权利的行使时间以避免其耗费较多诉讼成本,并在这一环节适当弱化法院的职权,并施加合适的行使期限以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原告负担。然而,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一律减半收取,且不限制原告再次起诉。为此,建议应对原告的再诉权利以及诉讼费用的收取皆分情形、分阶段作出不同的规定,以避免其权利滥用。在按撤诉处理规定中引入量化标准,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平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相协调。在司法实践环节,尚存在法院审查权力过多干涉当事人处分权,和解与撤诉存在不适当并用以及使用不规范的撤诉裁定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合理配置法院审判权,将实质审查权转化为合要件的形式和合法审查权,避免损害处分权;还可通过法院直接依职权制作调解书的方式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种结案方式,以避免原告就同一案件多次起诉从而维护诉讼安定;法院还应合理规范撤诉裁定,建议尽量使用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中就撤诉决定充分说明以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公开。